民事诉讼请求有哪些种类?
1、确认之诉:请求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诉。分为肯定或积极的确认之诉与否定或者消极的确认之诉;
2、变更之诉(也称形成之诉):请求法院改变或者消灭现存的某种法律关系的诉;
3、给付之诉:请求法院责令义务人履行一定的实体义务,以实现自身合法权益的诉。行为给付之诉通常分为积极行为给付之诉与消极行为给付之诉;
4、法律依据: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规定,消费者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以销售者或服务者作为被告。如果消费者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时,可以将销售者或生产者任何一方作为被告,法律将对生产者、销售者起诉的选择权赋予了消费者,由他们选择最方便自己进行诉讼、最有履行判决的能力和最容易找到的对象作为被告。
诉讼和审判的关系是怎样的?
审判权是法院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诉讼参加人之间的争议、纠纷进行居中裁判的权利。包括民事审判权和刑事审判权。诉讼权是诉讼参加人在诉讼程序中所享有的权利,例如当事人的陈述权、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聘请律师的权利,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等等。
审判权,或称为司法管辖权,是指法院或司法机构对诉讼进行聆讯和审判的权力。在大部份地区,不同法院的审判权是不同的,通常以区域和类别划分。审判权通常指法院依法审理和裁决刑事、民事案件和其他案件的权力。
诉权:是由诉的法律制度所确定的,赋予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基本权利,是指公民所享有的请求国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权利。即赋予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在其权利受到侵犯,或者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执时,县有进行诉讼的权能。
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权是国家赋予检察机关对国家的宪法、法制的统一、正确地执行进行监督的权力,是国家权力在社会生活中的体现。 检察权是检察机关对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命令、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了解、监督和引导的权力。
审判权是法院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诉讼参加人之间的争议、纠纷进行居中裁判的权利。包括民事审判权和刑事审判权。诉讼权是诉讼参加人在诉讼程序中所享有的权利,例如当事人的陈述权、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聘请律师的权利,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