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予执行如何收费?
无论是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9月1日施行的《人民法院诉讼费办法》,还是国务院2007年4月1日施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均未对先予执行费加以明确规定。只是1994年8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诉讼费问题的两个请示的复函》中允许收取“先予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明确规定:“结案时由承担给付义务的一方承担。”
如今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取消了“实际支出费”,那么新办法施行后该不该交费以及如何收费问题各地做法不一。有的法院不收取任何费用,有的法院仍收“实际支出费”,而有的法院则按《新办法》中的“执行申请费”收取。
新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