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玩忽职守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是什么?
二者之间的区别表现在:
(一)犯罪客体不同。玩忽职守罪侵犯的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而重大责任事故罪侵犯的是工厂、矿山、林场等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安全。
(二)犯罪的行为方式不同。在玩忽职守犯罪中,行为人表现为消极地不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或者不认真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而在重大责任事故犯罪中,行为人表现为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实施了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行为。
(三)犯罪主体不同。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工厂、矿山、林场等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二、
玩忽职守罪的特征
玩忽职守罪的特征如下:
(一)玩忽职守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二)玩忽职守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擅离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三)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四)玩忽职守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是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下仍然不以为然,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故意行为。
三、
玩忽职守罪
我国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致死亡1人或重伤3人或轻伤10人或损失30万元)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